2005年1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两处楼盘 同样名称 一个先用 一个注册
宁波判决“东海花园”不构成侵权
陈海滨

  1月4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浙江省首例房产品牌之争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7月9日,原告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所开发的住宅商品房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东海花园”完全相同的商标。
  被告认为原告注册的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效力不能延伸到商品,被告的“东海花园”实质上是住宅小区的地名,并非商标,且被告使用“东海花园”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在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原名深圳东海爱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4月7日和5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东海花园”中英文名称及图形组合商标。被告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从1999年开始,在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的地块上开发商品房住宅小区,取名为“东海花园”。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根据所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商品商标必须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而诸如房屋等不动产则不能使用商品商标。原告注册的商标只能属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用于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记。
  也就是说,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限于其所提供的服务上,而不是商品房本身。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楼盘名称。建设、出售、出租、管理的不动产本身采用什么名称,并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被告所持的楼盘名称与其服务商标相同构成侵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海滨)